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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机制是以市场调节为基础,通过信用信息公示手段,增加失信成本,提高企业自律,实现市场有序运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国家出台、各省运行的信息平台,意在对企业设立实行“宽进”政策的同时实现对企业运行的“严管”,在增强市场吸引力的同时为企业上一道“紧箍咒”。实践中,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情况良好,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市场决策和行为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同时也被不法分子所利用。由此可见,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仍存在着技术和内容方面的不完善,需提高共享程度,增加公示内容,不仅要将此系统建设成为社会基础性信用信息平台,更要形成以信誉为基础的多边惩罚机制。
为了配合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2014年3月1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正式上线。这是我国互联网上第一个国家级的工商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主要内容有各类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许可审批、行政处罚、年度报告、抽查结果等信息,供公众免费查询。这意味着我国监管方式的创新,标志着企业信用机制的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到一个新的时期。
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背景与意义
(一)“宽进”与“严管”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本次公司法修订的重点是取消了备受争议的法定最低资本额制度,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与货币出资比例,公司登记时不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本次变革在法律上确立了公司设立的“宽进”制度,降低了公司的设立门槛,赋予更多中小投资者市场准入的权利,鼓励了市场竞争。但是,“宽进”是以废弃原《公司法》强调的资本确定、维持的原则来实现,这意味着不再通过公司资本奠定公司的经营能力与偿债能力,不再以公司资本作为债权人利益的基本保障。本次变革是立法者在关于法定资本制的对立观点中作出了选择,不再信任传统观点关于注册资本能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的“神话”;认可了反对方对它的批评,“它无法实现为债权人提供必要担保的初衷,相反其僵硬而阻滞投资、妨碍交易便捷的固有弊端则暴露无遗。”
然而,尽管不能迷信注册资本的交易安全保障功能,但其作为债权人考察交易安全的第一道指标也并非全无价值,本次修法则使该指标基本失去意义。但“保护公司债权人合法利益是公司法律制度的主旋律,动摇对债权人的保护即是撼动公司大厦之基础”。为保障债权人利益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宽进”的同时要进行“严管”,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完善配套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和管理。
(二)“严管”与监管方式的创新
传统的严管都是单方强调政府的管理作用,以命令控制性管制工具为基础,即让政府作为“高高在上”的监控者,以许可、禁止等强制性手段规范市场,并以制裁作为保障服从之后盾。但改革注册资本登记本身就是放松市场管制的举措,再进行命令与控制,很容易就走上了管制过度与僵化的老路。
作为应对之举,国务院在2014年2月7日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与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信息公示,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这种信用监管方式以信息公示为手段,进行包括同业竞争者、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等多个主体在内的合作监管,监管过程从传统事前监管为主转变为事后监管为主。这相对于原有的事前监管为主的命令控制性监管方式,即工商机关对注册资本及年检的硬性监管制度,构成明显创新。
2015年10月13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进一步确立创新监管方式的四项原则,即: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以期形成“企业自律、行业自治、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共治格局。这一做法甚至被有学者誉为对我国乃至世界商事法制建设作出的重要贡献。
(三)信用信息公示作为各新型监管方式的基础
前述改革文件中提出的包括以信用监管为核心多种监管方式的“社会共治”新型监管体系,都是以企业信用信息的公示为基础,或者说,“社会共治格局的形成,其出发点在于将企业信息向社会公示”。从本质上看,这种监管方式正是对声誉(信誉)机制的运用。
声誉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社会制度,经济学对其本质的分析非常深刻,即将其看成是一种关于组织或个人的过去表现(如产品品质、服务质量)的信息,或者说是关于主体可信任度的信息。一个高效率的信息传递系统是信誉机制得以建立的基本条件,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它需要声誉信息在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交换、传播,形成声誉信息流以及声誉信息网络。在此基础上,信誉机制才能成为一个依托外部(公众)评判的激励约束机制。行为主体守信则获得交易方、第三方乃至公众的奖励,而失信则受到类似的多边惩罚。
作为形成这一声誉信息网络的具体举措,2014年3月1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正式上线运行。这一系统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前提、以信息公示为手段,构成新型监管体系的基础设施,同时也成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支撑。2014年8月23日,为规范与推进该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又颁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27日又公布五部规章。《条例》及五部部门规章是成为目前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基本状况
(一)公示主体、内容及监督机制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企业作为不同的信息公示主体,承担不同的信息公示义务。工商部门须公示在其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基本信息,如注册登记、动产抵押登记、抽查检查信息等。其他政府部门须公示其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企业须公示其在市场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即时信息和年度报告。其中,企业年报公告公示制度是代替企业年检制度的新举措,是企业由对行政机关负责向对全社会负责转变的制度体现。从公示内容可以看出,系统公示的为企业的基本信息,基本能够反映企业的运行情况和信用水平。
《条例》第11条规定了系统的责任机制为“谁公示,谁负责”。政府部门、企业应及时自行更正各自公示的不准确信息,以保证系统中信息的准确性,这是对社会主体获取信息之负责,也是提高社会整体信誉水平之必须。其他不负有公示义务的主体对信息的准确性有监督、举报的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且有证证明政府部门公示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发现企业公示信息虚假的,可向工商部门举报。这种监督机制不仅强调了政府部门监督,更明确了社会公共监督,把社会共治摆在了完善信用机制的突出位置,使信息公示变成一种更加明确的责任。
(二)访问、查询情况
随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平稳运行和社会对企业公示信息关注度的不断提高,系统的作用日益显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访问量、查询量持续攀升。国家工商总局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6月30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访问量累计达到185亿人次,累计查询量达78.5亿人次,日均访问量达4000万人次,日均查询量达1815万人次。
对比上一年,截至2015年8月31日,系统的累计访问量达37.22亿人次,累计查询量达16.53亿人次,日均访问量达992.6万人次,日均查询量达911.9万人次,日最高访问量接近1000万人次。访问量和查询量的日益增长表明该系统已被社会所认可,并能够初步发挥企业信息公示的作用,“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企业信用格局也已初步形成。
(三)企业信息实际公示状况
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情况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6月30日,全国已公示2015年度年报企业1816.6万户,年报公示率88.3%,与上一年度的公示率基本持平(87.55%)。全国累计有企业公示了1580.1万条即时信息,截至2017年5月底,工商系统累计向其他部门提供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数据811万条,全国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384.66万户,累计移出经营异常市场主体164.8万户,全国联合限制“老赖”担任公司各类职务12.11万人次。年报的公示情况反映出相当数量的企业已开始重视自身的信用积累,对《条例》规定的企业可自主选择公示的信息的部分或全部也进行了公示。这些数据表明,企业已逐步接受且愿意参与信息公示,通过信息公示塑造企业自身信用形象的意愿不断增强。这种意愿使得信息公示系统运行顺畅,信用约束也得以在市场运行中逐步加强。
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实践作用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宏观建设目的上文已阐述,但作为一个实际运行并发挥社会作用的系统而言,其对不同主体的具体作用仍需探讨。其发挥的实际作用有的是宏观目的所涵盖的;有的是超出预设范围的;有的对社会主体有益;有的需要在运行中防范。无疑,这些作用都是系统运行的产物。只有从实际出发研究微观作用,才能充分扬长避短,以便更好地进行系统建设和维护。
(一)对交易相对人和债权人
系统建立的初始目的是防止交易受骗,其对交易相对人和债权人的作用可谓是不言而喻的,能指引其做出正确的市场判断和交易决策。尤其是对于收集信息能力不足的交易相对人和债权人来说,系统能为其提供企业最基本的信用信息,帮助其决定是否与之发生交易或信贷关系,利于保证交易安全和市场平稳。
即使因交易产生纠纷,该系统也能使相对人非常清楚交易对象的工商登记信息,方便其起诉或采取其它维权措施。以民事起诉为例,要证明被告企业的主体身份非常方便,只须向法院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状况即可。
(二)对中小型企业
对于中小型企业的建设、发展而言,系统主要在两方面发挥作用。第一,能证明公司正规合法,从而获得消费者认可,尤其是许多小企业和新企业。因为系统中显示的企业都是获得工商部门合法注册备案的。第二,一些中小企业通过微博、微信等平台向社会公众展示其企业在该系统公示的信用信息,欢迎公众进行点击查询,以达到宣传、推广企业的目的。这是企业充分利用该系统进行自建的表现,是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大目标的涵摄作用。
(三)对应聘者
应聘者作为雇佣关系中的弱势一方,首先,系统的上线能为应聘者提供一个辨别招聘信息的平台,防止应聘者落入传销等非法组织。其次,应聘者可通过该系统核实应聘单位的宣传信息,并根据自己的要求进行抉择。这也是该系统发挥企业信用约束机制的表现。
(四)对记者
系统的上线对记者来说可谓举足轻重。记者可轻而易举地通过该系统获知企业的初步信息,再也不用四处求问、碰壁。如某公司给小区免费安装净水装置,记者就可以在该系统上查询该公司的基本信息,这不仅节省了报道成本,提高了新闻更新的效率,更利于媒体监督作用的发挥。这是记者充分发挥自觉能动性,超出预期利用系统的体现,使系统发挥了更真实、可靠的作用,是系统建设的一大成功之处。
(五)对不法分子而言
“互联网和信息化是一把双刃剑”,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立同时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便捷。不法分子通过该系统获取企业的相关信息,然后注册号、邮箱等来冒充公司法人进行行骗。从目前披露的事件来看,大多是不法分子冒充公司领导找员工借钱或通过会计提钱,受害者均已上当受骗。这是一种新兴的行骗方式,未来还会波及更多的人群,比如应聘者、交易相对人等。这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前并未预计到的不良后果,需要在日后的系统建设和维护中提起注意。诚然,不法分子无孔不入,但却可以采取手段使危害逐渐降低。
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线已三年有余,在未间断的运行过程中,成果不断突出,相关问题也浮出水面。
(一)查询技术不足
自系统上线以来,网络未拥堵,服务未瘫痪,数据库未崩溃,系统运转良好,其规模之大、覆盖之广、协同之强、步调之齐更是史无前例的。国家工商总局与各地系统实现全方位无缝对接,系统建设的技术条件已基本趋于成熟。但在实际查询和对比中,仍存在不足。
1、模糊查询不到位据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须知》关于查询方法的说明:“用户可输入市场主体名称或注册号进行查询,注册号是精确查询,市场主体名称是模煳查询。”由于注册号和精确全称不易得知,名称模糊查询是大多主体使用的方法,因此完善此类查询技术也就成为了系统建设的重要环节。但实践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