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病房楼附属设施项目拆迁范围内拆迁居民:
关于通州区潞河医院病房楼拆迁一事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已委托北京潞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您所有之房屋依法进行评估作价。同时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市场评估技术方案》(北估秘[2009]009号)、《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的规定,我公司对于上述房屋依法进行了评估。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评估报告依法向您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的规定:
估价技术路线:
拆迁评估价款=[(基准价格xk+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因素修正系数]×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拆迁房屋设备、装修及附属物价格
本项目标准房地产价格9838元/平方米,标准重置价格1450元/平方米
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根据《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采用分部件按条件计分,依成新折扣方法、计算总分再按规定分值计算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
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五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或重新评估,逾期视为对评估报告没有异议。
拆迁当事人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的,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的,受委托评估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评估报告。
拆迁当事人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评估的结果与原评估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按产权证号、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坐落、评估报告号依次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