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取代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在监管范围、执法方式以及法律责任方面做出了较大变革。那么,即将新实施的《办法》政策方面有什么不同?又存在哪些亮点?记者昨日对此采访了石家庄市工商局相关工作人员,对即将施行的《办法》进行了全面解读。
据石家庄市工商管理局信用建设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新《办法》的出台,对于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观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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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
两大类经营活动无须办理营业执照了
新出台的《办法》进一步放宽不属于无证无照的经营活动范围,对无证无照经营做了合理区分。其中《办法》第三条规定,两大类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无须办理营业执照:
1.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也就是说,这类经营行为最为典型的就是通常所称的“早市”和“晚市”的经营行为。明确界定了这些不受查处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办法》最为重要的内容和亮点。这样一来就进一步放宽了不属于无证无照的经营活动范围,鼓励社会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并为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灵活创新管理预留了制度空间。
好政策
“罚款执法模式”大幅降低
新《办法》名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增加了对“无证”经营的查处,在法规名称上将无证和无照并列,同时删掉了“取缔”二字,体现了监管方式从“简单”到“精准”的提升。
也就是说,路边摊只要属于《办法》规定的两种情形,则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营业执照。但是路边摊不能随意占道经营,需要在政府划定的区域和时间内经营,要符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办法》还明确规定,查处部门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办法》在执法方式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也作了适当调整。对无照经营行为仅规定可采取“查封、扣押”其经营设备及工具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再规定可采取“没收工具”的法律责任,减少了执法者和违法者之间的冲突。《办法》还改变了此前的“罚款执法模式”,大幅降低了对无照经营者的罚款处罚标准,最高处罚额度从2万元、5万元、20万元及50万元降低为5000元、1万元,适当减轻了无照经营者的经济责任。
新《办法》强调督促、引导,调节管控力度,体现严而不苛、松而有度的查处措施与尺度。“这体现了政府对无照经营行为实行处罚有度理念。这些新的监管方法,有助于柔和社会矛盾,对形成互信互谅的新型‘政府—市场’关系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好管理
监管责任更加明确顺畅
新《办法》按照“无证经营”“无照经营”及“无证无照经营”三种情形,分别确定了其查处机关,克服了此前规定“偏重无照经营、轻视无证经营”的制度缺陷,有效避免了此前行政监管职责不分、职责冲突、互相推诿、百姓投诉无门、监管无效的情形,较好地贯彻了“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同时,为进一步克服职责授权不明的现象,对监管授权模糊之处,采取了“事前补充授权”的方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实现监管无缝衔接。
对于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予以查处;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无证经营的规定予以查处。
新《办法》强调加强政府部门间的组织协调和信息共享,并引入信用监管,从而构建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
总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出台,正是为了适应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在监管范围、执法方式以及法律责任方面做出的重大变革。推动了“简政放权”的新试验,坚持了“放管结合”的新精神,体现了“优化服务”的新理念,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
(燕赵都市报 记者 王萌 通讯员 尹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