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指派能够胜任受托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作为项目负责人具体 承办。
项目负责人根据鉴证事项的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鉴证期限等情况,制订具体的涉税鉴证业务计划,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1.鉴证风险评估,包括被鉴证人的税务风险管理情况,税务机关及其他方面对被鉴证 人的评价,以及可能存在税务风险的其他方面。
2.总体鉴证计划,包括鉴证事项的具体范围、鉴证目标、鉴证策略、组织分工和时间 安排。
3.具体鉴证安排,包括拟执行的鉴证程序、时间步骤、鉴证方法和具体流程等。
涉税鉴证业务计划确定后,项目负责人可以视情况变化对业务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三) 涉税鉴证业务实施
税务师执行涉税鉴证业务,围绕鉴证事项,关注鉴证对象相关内容,收集证据的同时编 制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
税务师事务所可以为执行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配备助理人员,从事辅助性工作。税 务师应当指导和监督助理人员的工作,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税务师在执行涉税鉴证业务过程中,对超出其业务能力的复杂、疑难或其他特殊技术 问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请求本机构内部或外部相关领域的专家协助工作,或者向相关专 家咨询。税务师应当以适当形式参与专家的工作,并对专家的工作成果负责。
1.涉税鉴证关注方面
税务师执行涉税鉴证业务,应当对可能影响涉税鉴证结果的所有重要方面予以关注, 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事实方面,包括环境事实、业务事实和其他事实;
(2) 会计方面,包括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户,以及交易、事项的会计确认和计量等其他 方面;
(3) 税收方面,包括会计数据信息采集、纳税调整、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纳税申报表或 涉税审批表格填写,以及其他方面。
2. 证据
在实施涉税鉴证业务时,委托人或被鉴证人,应当如实向鉴证人提供有关鉴证材料。 鉴证人应当取得支持鉴证结果所需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鉴证人对其鉴证行为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不能替代或减轻涉税鉴证业务委托人或被鉴 证人应当承担的会计责任、纳税申报责任以及其他法律责任。
(1) 证据取得途径
鉴证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涉税鉴证业务证据:
① 委托人配合提供的鉴证材料;
② 被鉴证人协助提供的鉴证材料;
③ 鉴证人独立取得的鉴证材料。
(2) 获取证据方法
鉴证人可以采取下列方法,获取涉税鉴证业务证据:
① 审阅书面材料;
② 检查和盘点(监盘)实物;
③ 询问或函证事项;
④ 观察活动或程序;
⑤ 重新执行程序;
⑥ 分析程序;
⑦ 其他方法。
(3) 证据的有效性
鉴证人应当本着审慎态度,对不同来源的鉴证材料进行综合判断,确认支持鉴证结果 的有效证据。
① 证据资格
鉴证人在确认证据前,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判断鉴证材料是否具有涉税鉴证的证据资 格:一是证据相关性,指鉴证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实质性证明意义的关联,二是证据合 法性,指鉴证材料在取证主体、取证程序以及证据形式等方面都符合法律要求。
② 证明能力
鉴证人在确认证据时,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判断鉴证材料是否具有涉税鉴证的证明能 力:一是证据真实性,指鉴证材料经适当方法查证属实,能够排除合理怀疑;二是证据充分 性,指获取鉴证材料整体的证明力,足以支持鉴证结果。
3. 作出鉴证结论的标准
鉴证人应针对具体的涉税鉴证业务类型,确定判断确认证据和作出鉴证结论的标准:
(1)税法标准。鉴证人从事纳税申报类和涉税审批类涉税鉴证业务,必须遵守税法的 规定。鉴证人认为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之间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权 部门作出的解释执行;没有解释的,可以向税务机关咨询。对面临税务机关处罚风险的鉴证项目,可以参照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确认证据。
(2)其他标准。鉴证人从事其他涉税鉴证业务,应当根据鉴证事项和目的确定标准。 对将行业内公认的业务标准或单位的内部制度作为标准的,鉴证人要将其作为证据进行采 集。对司法活动中有关事项进行鉴证的,以及可能引起争议的鉴证项目,鉴证人应当充分 考虑有关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
4.工作底稿
税务师执行涉税鉴证业务,应当编制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保证底稿记录的完整性、 真实性和逻辑性。
(1) 工作底稿实现目标
① 通过对涉税鉴证业务过程的适当记录,列明判断过程及其依据,作为最终作出鉴证 报告的基础性资料;
② 通过对涉税鉴证业务证据的有效收集与整理,显示支持鉴证结果的证据链条,证明 其符合税务师执业准则;
③ 通过对涉税鉴证业务情况的规范记载,表明涉税鉴证业务的规范化程度,为执业质 量的比较提供基本依据。
(2) 工作底稿内容
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 鉴证项目名称;
② 被鉴证人名称;
③ 鉴证项目所属时期;
④ 索引;
⑤ 鉴证过程和结果的记录;
⑥ 证据目录;
⑦ 底稿编制人签名和编制日期;
⑧ 底稿复核人签名和复核日期。
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的形式,有视听资料、实物等证据的,可 以同时采用其他形式。
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可以在鉴证过程中,通过记录、复制、录音、录像、照相等方式随 时形成,并由实施的税务师、助理等人员签名。
(3) 工作底稿管理
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属于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至少保存10年;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涉税鉴证业务委托人同意,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向他人提供工作底稿,但下列情形 除外:
① 税务机关因税务检查需要进行查阅的;
② 税务师行业主管部门因检查执业质量需要进行查阅的;
③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需要进行查阅的。
(四)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涉税鉴证业务报告是税务师依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遵照
相关涉税鉴证的业务流程,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实施必要的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 等审核程序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的含有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的书面 报告。
1. 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基本结构
涉税鉴证业务报告作为对外发生效力的文书,尽管鉴证的项目或内容有所差异,但构 成的内容有总体的要求,与涉税服务业务报告相似,一般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也由文头、正 文和报告日期三部分组成。
文头包括出具单位名称和编号。
正文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1) 标题。鉴证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鉴证事项+鉴证报告”。
(2) 收件人。鉴证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鉴证报告的对象,一 般是指鉴证业务的委托人。鉴证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3) 引言段。鉴证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表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责任,说明已委托事项已 进行审核鉴证以及审核的原则和依据等。
(4) 鉴证实施情况。鉴证报告的审核过程及实施情况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① 简要评述与鉴证对象信息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② 简要评述获取的鉴证对象信息、各类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③ 简要陈述鉴证事项进行审核、验证、计算和职业判断的情况。
(5) 鉴证结果。
(6) 报告的其他要素。包括附件;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签名或盖章;税务师事务 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报告出具的日期是鉴证业务报告经过草拟、复核和签发后,形成正式报告可以交由委 托方或者其他使用人的日期。鉴证报告是对涉税鉴证事项提出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不应 早于税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核证据。
2. 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出具规范
税务师应当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涉税鉴证业务报告根据审核鉴证的情况不 同,分为鉴证结论和鉴证意见。
(1)提出鉴证结论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在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中,税务师应当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出具含有鉴证结论的书 面报告,包括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和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
①无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涉税鉴证事项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税务师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鉴证 事项完全符合法定性标准,涉及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遵从了国家法律、法规及税收有关 规定。
税务师已经按照本准则及依据本准则制定的有关业务准则的规定,实施了必要的审核 程序,审核过程未受到限制。
税务师获取了鉴证对象信息所需充分、适当的证据,完全可以确认涉税鉴证事项的具 体金额。
无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应当以积极方式提出鉴证结论,对鉴证对象信息提供合理保证。
②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涉税鉴证事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涉税鉴证的部分事项因税收法律、法规及其具体政策规定或执行时间不够明确;
经过咨询或询证,对鉴证事项所涉及的具体税收政策在理解上与税收执法人员存在分 歧,需要提请税务机关裁定;
部分涉税事项因审核范围受到限制,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虽然影响较大,但不 至于出具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
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应当以积极方式提出鉴证结论,对鉴证对象信息提供合理 保证,并对不能确认具体金额的部分涉税鉴证事项予以说明,提请预期使用者决策。
(2)提出鉴证意见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在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中,税务师应当以消极方式发表意见,出具含有鉴证意见的书 面报告。包括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和否定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①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如果审核范围受到限制,对涉税鉴证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不能获取 充分、适当的证据,以至于无法对涉税事项发表审核意见,税务师应当出具无法表明意见的 鉴证业务报告。
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应当以消极方式提出鉴证意见,对鉴证对象信息提供 有限保证,并说明涉税鉴证事项无法表明意见的理据。
②否定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如果发现涉税事项总体上没有遵从法定性标准,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的 情形,经与被审核方有关部门和人员沟通或磋商,在所有重大方面未能达成一致,不能真 实、合法地反映鉴证结果的,税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否定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应当以消极方式提出鉴证意见,对鉴证对象信息提供有限 保证,并说明持否定意见的理据。
3.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基本程序
涉税鉴证业务报告是在税务师实施了具体的审核鉴证基础上制作的,是根据其已经掌 握的证据资料、调查核实事实真相、填写必要的工作底稿、进行适当的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 后进行的,为了保证涉税鉴证报告的质量,一般应按如下程序操作:
(1) 整理分析鉴证相关证据和信息资料
税务师应对审核鉴证所掌握的证据、信息、资料和工作底稿进行整理,进而重点分析: 各种证据资料相互之间是否印证,内部资料、外部证据以及相关人员询证之间表述内容、金 额是否一致;掌握的证据资料是否齐全并足以鉴证事项真相;相关证据是否权威或符合法 定标准;证据资料不齐全、不充分的能否补充更多的证据等。在整理分析的基础上,对要鉴 证事项作出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取舍证据资料,对照适用的税收政策,计算相应涉及税种 和税额,初步形成鉴证的结论或意见,确定鉴证报告的行文方式和主张。
(2) 编制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受托的涉税鉴证业务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编制涉税鉴证业务报告。项目负责人应根 据审核鉴证和整理分析的实际情况,按照涉税鉴证业务报告的撰写要求和格式,撰写涉税
鉴证业务报告的样稿,连同报告的证据等信息资料交相关部门和人员复核。
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具有特定目的或服务于特定的使用人的,鉴证人应当在涉税鉴证业 务报告中,注明该报告的特定目的或使用人,对报告的用途加以限定和说明。
项目负责人认为在实施涉税鉴证中,委托人提供的会计、税收等基础资料缺乏完整性 和真实性,可能对鉴证项目的预期目的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在报告中作出适当说明。
(3) 复核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控制制度的规定,对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 进行复核。对于复核中存在不足之处的涉税鉴证报告,应按相应的程序作出补充调整,直 至符合要求。
(4) 签发、编制文号,形成正式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完成内部复核程序后,由税务师签名和税务师事务所盖章后对外出 具。出具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应按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体制,由税务师事务所所长(执行 事务合伙人)或其他文书签发人员签发,编制涉税鉴证报告使用的文号,按委托�...